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坛水民初字第0535号
江西省剑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岳云诉被告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剑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420906-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水民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江西省剑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杭岳云劳务款人民币44167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杭岳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元,由被告江西省剑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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