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陈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陈政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天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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