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天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城建数码影像制作中心诉被告常州市天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区城建数码影像制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城建数码影像制作中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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