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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丹阳润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近良: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东城天益食品经营部诉被告丹阳润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0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7890元,并承担以3789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LPR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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