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兰、王保祥、王文婷、南京摩利橡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庄云兰诉被告王小兰、王保祥、王文婷、南京摩利橡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5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98000元,并承担以本金259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年息15.4% (2020年11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部分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日,为382310.1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原告在被告二、被告三提供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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