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985号
于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英杰诉被告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英杰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31466元,合计211466元。如果被告于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2元,由原告徐英杰负担150元,被告于华负担44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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