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粉平诉被告李洪柱、田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5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油漆工劳务款人民币4万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起至2020年10月的逾期付款的利息48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1月起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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