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844号
卢康康:
本院受理原告丁阳俊诉被告卢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卢康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阳俊返还借款77600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丁阳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卢康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丁阳俊负担185元,被告卢康康负担17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