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君诉被告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25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8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16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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