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乐然、常州市佳瑞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军诉被告林乐然、常州市佳瑞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9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2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60852元并按同业拆借利率(LPR)计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50000元自2020年2月5日起算,其中10852元自起诉之日起算);二、请求判令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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