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利军:
原告姚国芳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姚国芳劳务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原告姚国芳以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利军的上述付款义务中20000元劳务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姚国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姚国芳负担305元、被告王利军负担1695元,被告建工劳务公司、建工集团公司对被告王利军应负担的1695元中424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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