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利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8090817):
本院受理原告姚国芳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王利军(追加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上诉人姚国芳请求: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由此造成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请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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