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忠诉被告陆静、王霞、吴桂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2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4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陆静、王霞立即支付人民币3360473.22元及利息(以336047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9月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判令王霞、吴桂凤分别承担其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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