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23号
常纪兵、高祥云:
本院在执行常纪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12187017)申请执行高祥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4051770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耿洪马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撤销本院(2020)苏0413执694号之一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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