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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锦荣、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3/15 17:23:57 浏览次数:386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21号

 

朱锦荣、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锦荣(身份号码320924197412060891)、叶荣建(身份号码320482196611127333)、冯小英(身份号码320422196605040542)、冯菊芳(身份号码32048219770827730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文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郭文慧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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