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6137号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8727元及利息(利息以5887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6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14786元,由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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