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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花谷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3/15 17:26:18 浏览次数:386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花谷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22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占用的,原告所有的花谷奇缘风情街处一、商铺,编号为风情街7#楼1层7-101商铺,1层7-102商铺,1层7-103商铺,1层7-104商铺1层7-105商铺,2层7-201商铺,2层7-202商铺,2层7-203商铺。风情街8#楼1层8-101商铺,1层8-102商铺,1层8-103商铺,2层8-201商铺,2层8-202商铺,2层8-203商铺,1层7-103商铺,7#楼合计面积:335.60平方米,8#楼合计面积:235.20平方米(以上合计面积:570.80平方米,下简称该商铺)。以上商铺由被告一次性返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按照同类同地段租金标准赔偿原告自被告实际占用前述商铺之日(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损失;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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