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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伟峰诉被告徐京、施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3/19 17:21:40 浏览次数:465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京

    原告陈伟峰诉被告徐京、施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徐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伟峰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施国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施国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京追偿。如果被告徐京、施国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京、施国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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