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260号
梁月: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260号原告梁静诉被告梁月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从2019年3年月至起诉之日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2500元,22个月共计人民币55000元;2.责令被告自起诉后每月支付生活费2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该费用凭票据一年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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