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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璨诉被告董业光、赵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3/19 17:24:08 浏览次数:422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金菊:

    原告陈璨诉被告董业光、赵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董业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璨货款14782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赵金菊对其中135000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赵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璨货款9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陈璨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董业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2元、保全费1860元,合计6802元,由原告陈璨承担728元、被告董业光承担4141元、被告赵金菊承担193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董业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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