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柯贤菊:
原告赵翠银与被告柯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1.本案按撤诉处理;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翠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