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伟:
本院受理原告瞿伶诉被告许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8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0200元,支付自起诉日起计算2年的利息5405元(70200*3.85%*2年),合计756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