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广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周广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广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8774.98元及利息(以208774.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周广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2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6002元,由被告周广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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