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932号
江小俊: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9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江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7000元,借款利息34887.1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以及2021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