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网罗:
原告倪国联诉被告戴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戴网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倪国联支付借款7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7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戴网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戴网罗负担874元、原告倪国联负担27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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