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青:
原告王大卫诉被告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大卫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常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大卫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保全费225元,合计381元,由被告常青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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