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秦杨:
本院受理原告潘富坤诉被告秦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54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38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9年2月2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共685天,共23月,按月利息2%计息,共43800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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