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9号
王志平:
本院在执行杨玉琼、罗勇明、苟菊兰、杨智翔申请执行王押金、史爱英、王志平(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770128531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押金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20)苏0413执1778号之一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王押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3041588540846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1331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900元作为被执行人王押金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王押金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