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季佳音: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全诉被告季佳音、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全撤回对被告季佳音、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8元,由原告刘双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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