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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双全诉被告季佳音、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3/27 14:19:12 浏览次数:444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季佳音: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全诉被告季佳音、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全撤回对被告季佳音、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8元,由原告刘双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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