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春桃: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刘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8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万元、利息325707.09元(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7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23 日为63个月16天,按年利率13.18%计算)以及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6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3.18%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滞纳金192970元(以46万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支付未还清借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2018年7月7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共计逾期839天)及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4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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