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川: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亮诉被告肖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01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红木家具私人定制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金人民币6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1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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