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320号
艾荣臻: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2320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艾荣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652元、2018年1月至2021年2月4198元。合计685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17年10月至2021年2 月的电梯使用费3235元。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水费316元。4、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之日止,截止2021年2 月底应支付物业费滞纳金为2615.54元。电梯使用费滞纳金1319.17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15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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