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夏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周夏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80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8285.1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6日起以理赔款18285.19元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6日的利息为431.9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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