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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晓茂诉被告营口润裕置业有限公司、赵志升、沈薇、营口恒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4/6 9:18:59 浏览次数:308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志升、沈薇:

    本院受理原告万晓茂诉被告营口润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志升、沈薇、营口恒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   

    准许执行本院(2017)苏0413执19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被告营口润裕置业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盖州市财政局的相关土地款项或其他款项中赵志升享有的52.25%股权比例部分的权益。

    案件受理费40240元,由被告营口润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4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联系人郭金欣0519-82399654、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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