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金菊(身份证号码:320113198408281626):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璨与被告董业光、赵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上诉人董业光请求:一、依法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二、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三、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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