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82号
周国新:
本案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82号原告史金梅诉被告周国新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史金梅和被告周国新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史金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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