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艾荣刚:
本院受理原告蒋锁年诉被告艾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73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2万6千元,合计人民币22万6千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份)。并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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