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崔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崔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92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31654.59元,律师代理费12700元,合计人民币209354.59元(利息算至2021年1月2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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