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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林春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4/12 14:10:47 浏览次数:403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伟:

    原告刘林春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林春返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支付至2020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由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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