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长春彗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金妹诉被告金华、广德县新辉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彗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1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12042.92元,损失明细如下:1.医疗费199273.97;2.营养费12元/天*90天=1080;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6+10)天=2800;4.护理费120元/天*90天=10800;5.残疾赔偿金55862.4*0.4*20=446899.2;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7.误工费150元/天*180天=27000;8.交通费800;9.电动车损失330;10.鉴定费3060。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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