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华勇:
原告林梅霞诉被告王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梅霞货款508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2元,由被告王华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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