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爱忠、张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邹志军诉被告刘爱忠、张小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69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96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8年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6日,利息暂为92400元,暂总计为388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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