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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明吉:
原告葛金书诉被告周明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周明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金书欠款71000元及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葛金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71元,由被告周明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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