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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4/13 18:54:50 浏览次数: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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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春方: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春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586元、电梯费15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52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913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元,由被告赵春方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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