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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余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4/15 14:53:23 浏览次数:308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斌: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余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租金款30739元。同时要求被告就25000元的欠款自2020年7月至还清之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天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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