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民芳:
本院受理原告商元香诉被告王民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1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所签订《总工单》中未付款项计人民币肆万伍仟柒佰圆整;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在2019年10月1日所签订《总工单》中未付款项应付利息计玖仟伍佰玖拾柒圆整(按年息15 %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天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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