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227、1228、1298、1299号
金坛区建昌奕达服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周登明、徐息华、钱红芬、袁春娣分别诉被告金坛区建昌奕达服饰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周登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徐息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70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钱红芬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袁春娣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04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〇二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