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周登明、徐息华、钱红芬、袁春娣分别诉被告金坛区建昌奕达服饰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4/16 11:34:59 浏览次数:319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227、1228、1298、1299号

金坛区建昌奕达服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周登明、徐息华、钱红芬、袁春娣分别诉被告金坛区建昌奕达服饰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周登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徐息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70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钱红芬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袁春娣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04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〇二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