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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肇事 儿子顶包
发布时间:2016/6/1 9:20:21 浏览次数:8233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先后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和一起包庇案件。

  2015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41省道由北向南行至56.1KM路口处,小型轿车前部与同方向左转向西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史某某原系金坛某五金厂经营人,由于其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012年12月14日该厂发生了一死二伤的重大事故,史某某于2014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史某某担心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会被撤销缓刑,此次犯罪行为也会受到从重处罚,情急之下他打电话向儿子求助。其儿子到达现场后发现伤者情况很不乐观,二人商量由其儿子顶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于是其儿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驾驶轿车撞了人,史某某则逃离事故现场。事后父子二人都寝食难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于2015年12月10日来到金坛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法网恢恢,犯罪后绝不能抱存侥幸心理,更不能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而做出另一种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不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还把自己的儿子拖入了犯罪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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