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森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明:
本院受理江苏鑫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森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江苏鑫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立即迁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龙荡龙腾路8号;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2: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附
承办法官:刘 智
联系电话:0519-8239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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