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459号
史春琴:
本案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459号原告谢雪东与被告史春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春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雪东给付货款人民币93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史春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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